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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应依“标”而建
时间:2013-12-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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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信息化建设   作者:刘叶婷  

       随着第二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确定,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版图在不断扩大。伴随着“蛋糕”做大的过程,发展不平衡带来的“智慧孤岛”、业务系统不对接带来的“智慧碎片”、资源不共享带来的“智慧割据”等现象也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智慧标准的缺失。标准化建设是智慧城市建设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行之事、必经之路。智慧标准的缺失和不依标建设,已经成为智慧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硬伤”。 

       加快制定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已经成为共识,但标准由谁来制定,如何保证其权威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的标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制定标准,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标准化才有可能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谁来制定标准?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城市建设的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在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首先理顺标准制定主体的机制,只有明确了标准制定的主体,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标准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我国标准化制定工作一般遵循政府委托、研究机构承担、企业积极参与的建设模式。这种建设模式实现了政府权威性、研究机构专业性和企业实践性的有效统一,使得制定出来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智慧城市在推动有“标”可依的过程中,基本上沿用了该方式,形成“官”、“学”、“研”、“企”共同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模式。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由住建部、工信部两大政府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推动智慧城市标准建设,如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院等专业机构。在地方层面上,一方面是依托专门成立的智慧城市研究机构探索、推动标准化研究,如上海浦东智慧城市发展研究院、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另一方面是借助地方标准化研究院,如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承担了《面向城市智慧安居共性技术标准研制与示范》的标准化研究。

标准涵盖什么?

       智慧城市的标准化过程是个动态的、交互的、体系化的过程,要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从层次上来看,智慧城市标准化体系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多个层级。对于已经存在的标准,要按照优先选用规范程度高标准的原则,对不同层级的标准实现对接、协调、统一。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创制适用于本地的规范性标准。随着标准规范的逐步完善,一方面要与国家层面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希望国家在已有基础上建立国家标准,进而在全国推广。

       从内容上来看,完整的智慧城市标准化体系应包括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评价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内容。建设标准从总体上把握智慧城市建设方向与基调,包括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的标准和规范,如《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技术标准为智慧城市标准化提供基础支持,一般涉及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应用支撑平台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业务应用标准和信息资源服务标准内容,如《智慧城市公共平台技术架构及功能要求》、《智慧城市信息资源目录建设指南》;评价标准则为各地进行智慧城市建设和效益评估提供统一依据,如《智慧城市评价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则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等多个方面的标准规范。

       从功能上来看,凡是能对智慧城市建设起到统一规范作用,如国家出台的《智慧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对技术、业务和监管起到规范整合作用,如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对服务质量起到规范保障作用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等,都可以纳入到标准规范体系成为其组成部分。

如何制定标准?

       在明确了标准制定的主体和标准涵盖的主要内容后,就需要围绕“博”、“统”、 “用”三个字,制定标准、统一标准、执行标准、用好标准。

       “博为贵”。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及高等院校等多方力量的积极参与是保证智慧城市实现“标准”化,并得以广泛实施的基础。智慧城市建设涉及信息化标准、建筑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多个层面的内容,要博采众长,广听意见,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加快标准制定的速度,缩短标准制定周期。

       “统为先”。目前,我国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已初见成效,特别是在评价标准、技术标准上,已有多家研究机构着手开始制定,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不同评估指标体系各有侧重点,在实际应用中容易产生问题。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智慧城市建设、技术、评价等基础性标准进行统一,给出一个方向性的指导意见,然后地方和研究机构在该框架指导下再进行细划。

       “用为本”。标准化建设需要将标准落到实处、应用到实践。智慧城市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把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研究工作与试点城市结合起来,坚持“用为本”原则,能用的、可用的标准才是有用的标准,通过试点城市验证标准体系的实用性、可操作性,通过试点找出智慧城市建设中缺乏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为下一步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打好基础。要严格执行已有标准,特别是对一些共性的、基础性的强制标准,要从国家层面上进行强制性执行。

       (作者单位:天津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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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标准制订主体关系图